普遍而言,当派出所进行了初次调解并得到被调解人的认可之后,如有关方面反悔,那么在此基础上再次促成调解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隐含在调解活动中的重要导向应当是自发性以及法律的公正性。
假如在第一轮调解结束后,某一方选择了反悔,然而双方仍旧保持着共同寻求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良好愿望,并且满足调解所需具备的各项前提条件,那么派出所便有权利再次组织相关的调解工作。
然而值得我们警惕的是,这种频繁地反悔未必能够取得理想的调解效果与高效性。
在调解的过程中,各方都应该充分地表达出自身的真实意愿和具体诉求,对于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更要审慎对待,确保其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同时,倘若经过多次努力,调解依然未能达到最终的共识,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
诉讼等法律手段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