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当第二份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选择与
劳动者继
续签订新的
劳动合同时,这是否构成
违法行为呢?对此问题的回答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并未出现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规定的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做法,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便需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作为
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且不满一年,则按照一年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反之,若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存在法定的可以无需续订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形,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行为,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做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就不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