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有限责任公司面临破产之际,
债务的清偿责任遵循
有限责任的原则。
根据一般的情况,企业将以其所有的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而对于各股东来说,他们仅需以自己实际缴纳的
出资份额作为限度来承担公司的责任。
在进入
破产清算阶段之后,首先便需要依照法定的顺序使用公司现有的全部资产用于清偿。
本环节涉及到一系列
清算过程,其先后次序如下:一是破产企业所
拖欠员工的薪酬及医疗、残疾补助、
抚恤金,以及应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退休金、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所规定必须向员工支付的
补偿金;二是破产企业所欠缴的除了上述第一条提及的各类费用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所拖欠的税款;三是普通
破产债权。
若公司的资产无法完全清偿所有的债务,那么剩余的那部分债务会被依法宣告不予清偿。
在此过程中,股东个人的财产将无需用于偿还任何形式的债务。
然而,如果股东存在诸如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等
违法行为,则需要在相应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起连带的、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