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
雇佣关系在责任方面展示出若干显著差别。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动服务的一方通常需要自行承受工作过程中所遭遇的各项风险,除非另一被雇佣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疏忽或过失并造成了损失。
相比之下,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于雇员在执行雇佣义务期间可能遭受的
人身伤害,例如工作事故、职业疾病等,通常需要承担无
过错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这些伤害是由雇员
故意行为所引发的。
在责任范围这一层面上,雇佣关系所涉及的责任覆盖面明显更为广泛,其中包含了诸如工作事故、职业疾病等多方面损害。
从
归责原则来看,劳务关系更加注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存在过错情况下,提供服务的一方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雇佣关系则往往采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意味着雇主承担责任的条件相较于劳务关系而言较为宽松。
然而,在实际事例中,这两种法律概念的辨别并非是绝对易行的,还需要结合各类复杂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