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因使用微信进行借贷而产生争议时提
起诉讼的事宜,原告应当遵守“原告就被告”的
基本原则,即通常情况下应向被告
户籍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然而,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常驻地址并不一致,则应由其常驻地址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但是,如果
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
债务的履行地点,例如约定在
出借人所在地履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便具有相应的司法
管辖权。
此外,假如通过微信平台缔结的借款合同关于债务履行地点并无明文规定,而且双方对此事又未能达成
补充协议,同时依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具体的履行地点,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将以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作为
债权债务的履行地点。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之下,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拥有合法的司法管辖权。
总体而言,决定
诉讼地的具体位置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