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学参照体系中,单纯依据转账凭证不足以得出明确的
借贷关系判断结论。
转账凭证只能表明资金流动的轨迹,然而并不能准确地说明此种资金流动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账款,即借款或非借款。
为了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往往需要借助于其他相关
证据进行相互佐证,例如借贷双方签署的
借贷合同、书面借据、短信、微信等能够反映出借款合意的沟通记录等等。
若对方能够出具可以证明该笔转账并非作为借款,而是源于其它法定关系,例如归还
欠款、赠与行为、投资协议等的证据,那么仅凭借转账凭证来主张借贷关系便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总体来说,转账凭证无疑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之一,但它绝非认定借贷关系的唯一且充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