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当
工伤工人经过适当的治疗并且其伤势相对稳定之后,如果发现其身体的某个部位存在残疾情况并对工作能力产生显著影响的话,应该立即进行劳动能力的评估鉴定。
具体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骨折痊愈之后身体器官的功能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障碍;某些器官丧失了一些功能或者出现严重畸形;以及由外伤引发的各种并发症从而导致其劳动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等等。
通常而言,用人单位有责任在工伤事件发生的第三十天之内提交关于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然而如果在这样的期限内没有收到任何有关申报的通知,那么工伤工人本人或者其最
近亲近的
家属、工会组织则有权在事故伤害被诊断确认之时起计算的一年时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域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关于工伤性质的确立申请。
在被确认为工伤之后,应该紧接着进行
伤残状况的鉴定。
这个伤残程度鉴定结果将会成为今后进行
赔偿和待遇确定的关键性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