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抚养费纠葛的司法案件中,原告通常是直接承担抚育子女责任的
法定监护人,也即是孩子的生母或生父。
原告诉诸法庭的起因主要在于他们察觉到,不直接承担抚育孩子责任的那一方支付给自己的抚养费数量明显不足以满足家庭所需,未能严格遵循协议的约定或相关法律
法规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是由于诸如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开支大幅度增长,亦或是所在地域的生活水准显著提升等因素,使得抚养费的需求量相应地增加。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子女也有权作为原告,向没有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母另一方
追讨抚养费用。
总的说来,原告的确立被限定于特定的案件事实以及
法律关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