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公司中,
债务责任的承当严格遵循
有限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股东仅需要依照他们已经认购并缴纳的
出资额度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换言之,股东只要完全履行他们的出资义务,对于那些超出他们所投资资金之外的
公司债务,就无须使用他们自己的
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 股东是否有效地履行或者是否全面地履行了他们的出资义务;是否有
抽逃出资的行为;是否滥用了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损害了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会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在
公司清算过程中,
清算小组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申报债权,进而无法获得应有的清偿,那么清算小组成员将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有
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在通常情况下,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受到保护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种有限责任可能会
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