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作出认定时,重要的考量因素在于毒品是否已经进入到交易环节中。
倘若
行为人已经成功地将毒品售予他人,且其贩卖行为已经顺利完成,那么无论他是否已经实际获得了毒资,都应当被判定为既遂。
反之,若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然而却因为外部因素的干扰而导致无法实现交易成果,比如被公安机关捕获、交易对象未能及时到达现场等等,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认定为是未遂的状态。
例如,行为人携带着毒品前往先前预定好的交易地点,但是在途中遭受了警方的严密调查与
逮捕,那么由于交易并未完全执行,因此这时可以被视为未遂的情况。
当然,如果行为人已经与买家达成了明确无误的交易意愿,只不过还没有来得及向对方交付毒品或者接收毒资就被抓住了,一般情况下是应该被判定为既遂。
总的来说,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定,需要我们结合具体的
犯罪活动及其所处的不同阶段以及其他相关的情节来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