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行为被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所规制的
信用卡诈骗罪范畴之内。
关于该类案件的最新
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六种情况:
首先,
行为人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却仍大量透支,导致
无力偿还的情况;
其次,行为人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的情况;再次,行为人在透支之后
逃逸或更改联系方式,以躲避银行
追讨的情况;此外,行为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义务的情况;再者,行为人利用透支资金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最后,行为人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占有资金,且拒绝返还的情况。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恶意透支的金额,是指公安机关在
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并不包含利息、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各项费用。
对于透支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透支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但不足五百万元的,将被认定为“
数额巨大”;而透支金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则将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