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审判程序中,即便被告人为其所涉案件主动认罪,然而若仍欠缺其他相关
证据加以验证与支持,那么仅凭这一认罪陈述是无法给予罪犯确定性的定罪及相应的惩处的。
依据“
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依赖于确凿且充足的证据来确认
犯罪行为的真实性。
仅仅凭借被告人口头承认的罪行,却缺乏其他客观证据来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的情况下,是无法满足法定的证明标准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对所有的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估。
倘若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那么法院应该依法宣判被告无罪。
总而言之,
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严格遵守法定的证明标准以及程序规定,从而
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