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司股东需承受一定程度的风险。
具体来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根据其实际
认缴的
出资额,以其承诺的最大可能责任对公司负担责任;而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则需依据其认购且已登记注册的股份数额,以此作为上限来对公司承担应尽职责。
当股东未能按约定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则需要对该等未出资的利息以及所导致的
公司债务无法得到全额偿还的部分,承担起补充
赔偿的责任。
至于股东是否有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之嫌,以达到逃避
债务的目的,从而严重损害了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若情况属实,那么这些股东将被要求对
公司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倘若股东在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方面出现
违规行为,并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毫无疑问,他们必须得对此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