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经济发达的
上海,对于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
劳动者签订新合同的情况,我们需依实际情况对劳动者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助。
此项补助的计算方式通常是参照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内所服务的年限而定,即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则按照一年的服务期限来计算;若是服务期未满六个月,也能得到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这其中所提到的“
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然而,若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再
续签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仍保持或提升了原劳动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无须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拒绝续签合同,那么他们应当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