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之相关规制,普通员工主动请求离职者,原则上并无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则可能享有所属经济补偿权:
首先,用人单位未依照与
劳动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
其次,用人单位
拖欠劳动者
工资,且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交
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若违反法律、法规,进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最后,由于用人单位采取
欺诈、
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困境,使得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从而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
另外,用人单位若采用
暴力、威胁或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或者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指挥、强行命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在此种情况下,所需经济补偿将按照劳动者在所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为准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
经济补偿金额应按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期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只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
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提到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