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明确指出,单位并不具备成为
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资质。
贪污罪的实施者通常为
国家工作人员,其定义范围既涵盖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中行使公务的
公职人员,也包含居住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这些性质相似的工作人员。
此外,还有那些经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规派遣,前往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公务职责的人,都应该包括在内。
而单位在实际情况下可能会涉及的
犯罪罪名则主要有
单位受贿罪等。
贪污罪最关键之处在于个人故意利用手中职权,
非法侵占公共财产。
有必要强调的是,对于“主体”这一概念在贪污罪判定过程中的正确理解,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