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借款行为的场合之中,作为
担保人的角色除非已经在
借贷合同或者借据上亲笔签名,否则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直接承担起
保证义务。
这是因为,签名作为
担保协议构成的关键性要件之一,对于担保关系的建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若存在其他的
证据能够证实担保人确实表达了提供担保的意向,例如口头承诺、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等,并且这些证据均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形式以及要求,那么便可以考虑将其视为担保关系的确立。
反之,倘若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担保人自愿提供担保,那么出借方也就无权要求这位未曾签署过字据的人士承担起相应的
担保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出借方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向
借款人追索
债务。
因此,建议您在进行借款操作的过程中,务必要确保担保人以
书面形式明确地表达其愿意提供担保的意愿,并且亲自签署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