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对婚姻关系
存续与否所进行的裁决的主导原则在于夫妇之间的情感关系是否确已破裂。
倘若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实存在法定性质的
离婚缘由,例如配偶之间出现了如
重婚、与第三方
同居、实施
家暴、沉迷于赌博成瘾嗜酒等行为、以及屡次违反
保证的恶行、或是因为感情冲突而长期
分居达到了两年之久等等众多原因,那么法院一般来说都会做出离婚的裁判。
然而,如果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夫妇之间的感情关系已经达到破裂的地步,而女方也坚定地表达出反对离婚的立场,并且也找不到其它法定形式的离婚理由,法院则更倾向于判决不准许离婚。
然而,若在判决确定之日起满6个月之后,率先提出
诉讼请求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请的话,法院很可能会考虑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定。
总的来讲,法院将会根据各种复杂的事实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慎重斟酌以便准确地把握夫妇之间感情状况,进而实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