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
上诉人在
执行局立案环节是否具备行使
撤销权的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从一般的角度来看,若确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
可撤销情形,譬如在形成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过程中所出现的欺瞒、威胁等手法,抑或是存在着极度错误理解、明显不公平等状况,那么被上诉人是具有可能行使撤销权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使撤销权就完全没有限制。
其行使必须遵从相关法律
法规所制定的条件及程序。
首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有确凿的
证据能够支撑撤销的主张。
其次,必须在法定的禁止期限内进行宣告,这个时间通常为一年,是从
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明确知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算起的。
总的来说,受上诉人在执行局立案环节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具体事例和法律规定做出全面而且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