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量刑准则,虽然其判定并非仅依赖于人数因素,然而通常情况下,若
行为人为自然人者所诱骗吸收或变相吸收的公众投资金额在30人以上,而涉及单位性质的,则当单位所吸纳或转化为公众存款的投资人数达到150人以上时,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该罪行成立。
至于相关量刑的具体实施,必须综合考虑
犯罪所得总额以及其他诸多因素进行决定。
概括而言,针对个人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若总金额超过了20万元,亦或是导致每个投资者直接遭受的
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0万元的;关于涉及单位机构的情形,如果累计吸纳或转换为公众存款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每个投资者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已经超过了50万元的,那么上述情况均已符合
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
而最终的量刑裁定,将会基于
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予以综合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