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确立了
离婚冷静期制度,即设定该期为三十个工作日(自
婚姻登记机构接收到
离婚申请之日起计算)内。
在这期间内,无论哪一方对于离婚均保持否定意向,便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销离婚申请之请求。
而此期间渡过后之另一个三十天的周期内,原、被告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
离婚证明。
若未能提出书面申请,则应被视为已自动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设计初衷在于抑制由于情感冲动而产生的离婚意向,使夫妇双方有更多的时间去权衡和思考婚姻关系的继续存在与否。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针对
诉讼形式的离婚申请并不遵循上述的“离婚冷静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