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贪污罪的定罪
量刑过程中,关于贪污金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到各
共犯人所共同贪污的总体总额,同时还需要结合各个
犯罪嫌疑人在这起罪行中所获取的实际利益进行衡量。
在共同贪污的情况下,对于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必要理解他们在整个贪污活动中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贪污数额。
然而,根据现行
法规,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对于那些身为贪污
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来说,他们将被按照该团体所合计贪污的总额来予以惩处;而针对其他共同贪污
犯罪中的
主犯,依据其在共同贪污行径中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贪污数额来裁判其
刑罚。
至于
从犯,他们应该按照自身在共同贪污活动中所参与的那部分贪污数额作为
判刑的依据,并且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从轻处理、
减轻处罚或者免于
刑事追究的待遇。
总而言之,准确地界定贪污金额需要全方位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这起事件中所占有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以及具体的犯罪经过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