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股东需要
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形时,通常存在如下数种情况:第
一,若股东未能充分履行或完全履行其
出资义务,那么他们将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中无法偿还的那部分承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第
二,如果股东有
抽逃出资的行为,同样也需在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负担起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第
三,当公司进入
清算程序之时,若股东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布义务,从而导致了
债权人无法及时申报债权并因此未获得补偿的,这类
债务股东需要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第
四,对于一个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其股东无法证实公司资产与自身资产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则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最后,若是在公司还未进行
清算就已完成
注销登记,从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正常清算的场合下,那么股东有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简言之,关于是否要求股东履行连带责任这个问题,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