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权侵害的判定基准首要包括:综合性审视,综合评判的法则,其具体操作便是将
专利商品及其原告所指控的
侵权产品的总体视觉效果实施全面深入的比较研判。
接下来,我们需要以上述原理为基础,同时运用普通消费群体所具备的审美观以及视觉辨识力作为衡量标准。
再次,倘若这两种产品在整体视觉效应方面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区别,那么通常可认为存在侵犯权益之嫌。
此外,对于大多数产品而言,尤其当它们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时,那些易于被直接观察到的部分往往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
若被指控的侵权设计与已获授权的外观设计在总体视觉效果层面呈现出完全相同或接近的形式,一般会确认为构成
侵权行为;而当上述两方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未出现任何相似性或近似性,便可能无法确认存在侵权事实。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判断过程中,我们必须综合考量产品的实际用途以及相关功能等多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