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关于双方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若是由雇佣方首先提议解除,则应对被雇佣者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此种经济补偿方式以员工在当前单位所供职时间为参数进行计算,凡服务时间满一年者,应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额度的经济
补助金。
如服务时长多于或等于六个月但不足一年者,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长低于六个月者,则仅需向其发放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十二个月内的平均
工资水平。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此计算过程中,工资范围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及补贴等各类货币性质的收入。
然而,若员工的月工资水平超出了雇佣方所在地直辖市、设立区级别的人民政府所公布的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相应调整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