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单位欲进行
协商解除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那么
经济补偿方面的规定如下:将根据员工在该单位所工作的年限为准,每满一个年度便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员工的服务期达到或超过了六个月而未满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时间来计算;反之,若员工的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至于“
月工资”这一概念,实际上特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获得的平均工资额。
值得提醒的是,若您的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您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且向您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为十二年。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协商确定的
赔偿金额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绝不能低于法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