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两年的
分居生活之后进行
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
证据材料收集:
首先,一方在外独立生活所租赁的房屋的
租赁合同;
其次,双方达成的
书面形式的分居协议也能作为有力的证明;此外,社区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
居住证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再者,双方之间的书信来往以及电子邮件等能够明确反映出由于情感不合而导致分居的通信记录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后,
证人证言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例如双方共同的朋友、邻居等人了解分居情况的
证人的陈述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以便充分证实分居的实际情况及其原因——即由于情感不合所引发的分居现象。
另外,在分居期间,双方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在经济层面上产生混淆,以防止对分居事实的准确认定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