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新增必要共同
诉讼原告的情形时,倘若该原告未能出庭参与
诉讼程序,那么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相关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安排。
首先,若该原告已经收到
传票并被明确告知出庭,然而却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或未经法庭事先批准而自行离场,则将视为其主动撤销
诉讼请求。
然而,若该原告自身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抑或是符合应当亲自到庭接受审判的条件,且经过法院的两次传票显式通知后依然未作回应且无正当理由,此时法院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即
拘传该原告到庭受审。
此外,法院还需对该原告未能出庭是否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进行深入审查。
若经查证,其不出庭并未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那么法院有可能在其缺席的情况下继续推进审理工作,并依法作出最终判决。
总而言之,对于此类情况的
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