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与
判刑之间所需的时间跨度,并非固定不变的。
一般而言,若
犯罪嫌疑人在
侦查阶段被逮捕,其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然而,对于案情复杂且
期限届满仍无法终结的案件,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该期限则可适当延长。
在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而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这一期限则可延长半个月。
法院在审理
公诉案件时,应当在收到案件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上一级人
民法院的批准,该期限可再延长三个月。
然而,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异,因此时间长短也会有所差别。
如遇
补充侦查等特殊情况,该期限还将会进一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