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提及的几种情况属于无法进行
减刑及
假释操作的范畴:
首先,
累犯乃至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决为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嫌疑人;
其次,在服刑期间,由于严重违反狱规,且态度坚决拒绝改造,同时存在重大违纪行为者亦在此范围之内;第三,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限内未能积极偿还酌定
罚金、依法没收的财产等具有财产履行性的
刑罚条款者;第四,对被判处
终身监禁的
犯罪人而言,若在该期间,其故意实施犯罪,经查证属实时仍不具备减刑及假释资格;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他一切符合上述特征之特定情形皆被排除在减刑与假释之外。
总的来说,减刑及假释的使用和执行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规范化的程序流程来实施的,我们必须通盘考虑罪行的性质、情节以及罪犯的改造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