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夫妇间的共同负债被赋予了一个
基本原则——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由夫妇双方共同分担。
然而,对于什么才是“夫妇共同负债”这一问题,具有非常严谨的定义和条件。
具体来说,这些负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由夫妇两人共同签字或其中一人在事后来进行追认的,这代表了他们的共同意愿;
其次,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而产生的
债务也包含在内;
最后,如果某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其中一方的个人名义发起的,只要它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标准即可认定为共同负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内,若另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之外进行赤字投资,那么这部分负债就不能被视为
共同债务。
除非
债权人能够证明此项投资是为了支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投入生产或经营活动,又或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
因此,对于如何理清和判定夫妇共同债务的份额与责任,应该依据债务的实际用途、形成过程以及有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等多个因素来全面考虑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