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
裁员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妥善的重整工作。
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严重困难,亦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再者,如企业面临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改变,经过对
劳动者劳动合同内容的相应变更之后,仍然需要裁减部分员工。
最后,当劳动
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时,也可以考虑进行经济性裁员。
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三十个自然日告知工会或者全体员工有关情况,并在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后,将裁员计划提交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阅批准。
尤为重要的是,在实际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保留如下各类人员:与本公司签署具有长久年限的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公司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
家庭成员中无其他可供就业的经济收入来源者,尤其需要
抚养年长父母或年幼孩子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