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捏造借款之缘由进行筹款活动,极易诱发
欺诈犯罪。
所谓
欺诈罪,即是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以及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刻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从而欺骗他人得以获取相当金额的公私财物。
若是借款者在借贷之初就毫无还本付息之意愿,而是利用种种
虚假托词误导出借方,进而成功获得对方出借的资金,并且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起点量级以上时,那么便有较大可能被判定构成了诈骗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借款者编造理由进行筹款之事有其事,若在此过程中,其最初尚有归还借款的诚意和承诺,只可惜后来因为面临各种客观困难而
无力偿还,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形不会被视为构成诈骗罪。
因此,若要准确断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则需要从借款者的主观动机、借款的实际用途、其自身的还款能力以及具体的实施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的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