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缔约过失责任,便是指在合同缔结及成立的全过程之中,由于一方对其恪守诚信原则所肩负的义务有所违背,从而导致他方基于信赖之上所享有的权益遭受损失,理应为此承担起
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尤其当合同终将被认定无效之际,假如其中一方在磋商和洽谈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过错行为,例如蓄意隐瞒关键性的事实真相、提供不实的信息资料等等,这些都有可能给对方带来实质性的
经济损失,进而使其面临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
在判定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上,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首先,过错方是否确实违反了
先合同义务;
其次,对方是否因为该种过错行为而实际遭受到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最后,过错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在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
诉讼请求时,受害方必须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实上述的
构成要件,以便能够获得相应的
赔偿。
通常而言,赔偿的范围主要涵盖了为达成合同所付出的合理成本以及丧失与其他潜在合作伙伴建立商业关系的机会所带来的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