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离婚诉讼应由被告人惯常居住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专属
管辖。
然而在某些特定事例中,若夫妇二人长期
分居已满两年,在此种情况下,
起诉离婚时原告所在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具有相应的
管辖权予以受理。
倘若被告已经搬离其原住地达一整年后,原告提起离婚
诉讼请求,则该案可由原告所属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如若夫妻双方均迁离住所地超过一年以上,其中一方发起离婚诉讼的,此案件通常将由被告目前
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接受管辖职权;除非被告无固定之常居地,否则将由原告首次提出
离婚诉求时,被告所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总的来说,能否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结合双方的实际住所地以及分居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