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上海地区,随着
劳务合同到期,如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约,应依照相关
法规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这部分
补偿金将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全额结算,每满一年即给予一个
月工资标准的补偿;若工作时间在六个月至不足一年期间,则视为已满一年,按一个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仅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并非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当期收入水平,而是取自于他们先前在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十二个月份的平均
工资。
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进行计算,但同时也有上限规定,即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