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第三次提起
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倘若被告未能按时出席法庭审理程序,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般而言,
离婚案中的
当事人理当亲自出庭参与
诉讼过程,然而鉴于某些显而易见且无可避免的特殊情况导致其无法履行出席义务,则可向法院
递交一份以
书面形式阐明态度的意见书。
若被告经过法院
传票正式通知后,依然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到场参加庭审,法院有权对该情形做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然而在此前提下,法院在
缺席判决时通常会对原被告之间的情感状况以及离婚的因素作出更为慎重细致的考虑与审查。
在执行上述过程的实践操作中,您需要向法院提交充足且确凿的
证据用以证实夫妇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例如关于各自
分居的期限、对方实施的过错行为等多项与之相关的认证材料。
法院将会全面考量并对比各类因素及所获得的证据,然后再给出一个关于是否准许离婚的权威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