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风俗中,
离婚时所需退还男方的
彩礼事宜,实际上是多方要素综合考量所得到的结论。
当男女双方尚未正式缔
结婚姻关系;抑或虽然已经完成了合法的结婚程序却从未共同生活过;又或者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彩礼以至于其个人经济状况无法维持正常生计的情况下,在离婚调整中,男方有权向女方要求归还款项,法院对此类
诉讼请求一般会予以酌情处理。
但是,如果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已然被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又或者男女双方自结婚以来经过了相当漫长的时间,而且男方所支付的彩礼金额并未对其个人生活产生较大压力和影响,此类情况则通常不予以退回。
另外,在决定是否应退回彩礼的过程中,还必须兼顾到彩礼的金额大小以及双方各自的行为过错程度等多重因素。
因此,关于
彩礼返还之事,究其实质,应根据实际情况逐一甄别、精细权衡,而绝非一刀切地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