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境之中,往往当原告决定撤销本
诉讼时,被告随之提起的反诉便可脱离原有的诉讼框架而自成一体。
在面对涉及到
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时,我们应当依据对应的法律规范以及具体的案件情节进行深入分析。
同时须知,随着反诉由
当事人主动提请,其
管辖权的判定原则上应当遵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定管辖权的一般性条款。
倘若反诉案件所关联的
法律关系及其适用规则与本诉讼呈一致性,同时受理本诉讼的法院原已享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限,那么一般而言,该法院亦将继续对反诉拥有相应的审判权。
然而若反诉部分的法律关系及适用规则与本诉讼相异,或存在其他如专属
管辖等特殊状况,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有可能遭受审查。
但是值得特别提醒的是,随意地提起管辖权异议可能会被视为无谓的诉讼行为,属于滥用司法程序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