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的过程当中,若受诉方接到
传票后无合理缘由却未出席法庭审理活动的情况发生时,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缺席裁决。
不过,为了保障
当事人的权益以及避免
误判,多数法院都会采取审慎的态度,首先尝试以言词或其他方式
传唤及规劝受诉方接受法庭审理。
倘若受诉方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无法按时出席,例如身患严重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等人力所不能抵抗的
不可抗力因素,法律允许其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述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予以佐证。
然而,若是受诉方出于自身意愿蓄意不参加庭审且未能事先以
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在
审查起诉方所提供的
证据达到了足以证明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程度之后,有可能依法做出
离婚判定。
相反地,若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做出离婚判决。
因此,受诉方是否出席庭审并不绝对地决定其最终的立场和判决结果,法院将依据具体案情和证据状况进行慎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