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存在着
诉讼时效的三类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持续最长久的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而言,此类时效期限长达二十年。
即若自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时间仍未得到法律救济,则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据权益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2. 诉讼时效的暂时停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若此时发生了由于
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阻碍而无法进行行使请求权的相关事件,该时间段将被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期。
在截至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解的那一天起,满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便会宣告结束。
3. 诉讼时效的突然改变:当权益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表示愿意
履行义务、权益人启动
诉讼程序或
申请仲裁等特定情况出现时,将会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现象。
从这一刻开始,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