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劳动
法规,当资方与员工之间的第二份合同届满之际,若满足条件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要求续约,但遭到资方拒绝,则此类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违反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以下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新的
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愿意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2)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离
法定退休年龄尚有十年以内的时间;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且劳动者在签订这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未出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任何情形,劳动者有权向资方申请续订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如若资方仍坚持违约拒绝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等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