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与
劳动者经协商达成共识后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主要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进行厘定:
首先是,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需按照该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其次,对于服务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则应将其视为已服务满一年,并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额。
最后,对于服务期限未达六个月的劳动者,企业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可。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并非泛指任何月份的
工资收入,而是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然而,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较之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属市、区域级别的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出了三倍以上,那么,为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便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执行,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上限不得超过最多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