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倘若男方未能出席法庭聆讯,女方依然具备开庭资格。
然而,具体事宜需依据案件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例如,针对
离婚类案件,男方已接到
传票并接到
传唤,却仍旧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与庭审时,通常情况下,法院将率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未果,并且男方仍然未能给出充足的理由解释其不出庭原因,那么法院便有可能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该案。
至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倘若是被告方未能到场参加庭审,这并不阻碍案件审理进程,法院仍可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
缺席判决。
然而,若被告必须亲自到庭,经过两次以上的传票传唤后,依旧无正当理由拒绝抵达法庭,此时,法院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对拒不出庭者实施
拘传。
总的来说,男方未能自证己便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困难之一,而法院则会遵照国家法律和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应对,以此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合法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