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约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需对
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项补偿将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年限为依据进行结算,每多累积一年的
工龄,就会得到一个
月工资的补偿。
若劳动者的服务年限大于等于六个月却不足以达到一年,此种情况将被视作一整年的服务期;若劳动者在单位服务年限未达六个月,则只会获得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而所谓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离开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但是,如果劳动者本人主动表示不再
续签合约,那么用人单位将无须向其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金。
另外,当用人单位选择保持或提高原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续签要求时,如劳动者对此表示拒绝,用人单位同样无需支付任何经济上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