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遇到民间借贷活动,其中包括了利息的约定问题。
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民间借贷中的利率被约定为四分之一时,这种情况往往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存在
借贷关系并且在这种关系中,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率并没有超过每年百分之二十四的比例,那么在遇到
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情形下,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然而,如果借贷双方共同商定的利率超出了年化利率百分之三十六,那就意味着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应。
以四分之一的利率来进行粗略计算的话,其年利率将达到惊人的百分之四十八,显然已经超越了百分之三十六的法定上限,因此,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百分之二十四到百分之三十六这个区间之内的利息,被称为自然
债务区。
如果借款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这部分利息,那么他将无法再向出借人提出返还的要求;反之,如果借款人还没有支付这部分利息,出借人也无权强制要求借款人支付。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民间借贷活动中所涉及的利息约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