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根据募集资金的数额并无法直接判定集资活动是否属于
非法集资范畴。
需要强调的是,非法集资通常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的显著特征。
若2万元的集资行为未经过相关部门依法授权批准,同时通过各类渠道如媒体、推介会、传单以及手机短信息等形式向广泛的社会群体发布宣传,且明确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
股权等多种形式归还本期本金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或回报,那么此种情况下,也有可能被视为非法集资行为。
然而,倘若此类集资行为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例如在特定的小众圈子内部,基于真实存在的项目和合理的协议条款而进行的集资活动,那么便不会被认为是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