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
占有改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无法产生
善意取得的效果。
相较之下,在某些特殊场合,指示交付亦可能对善意取得形成制约。
善意取得的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
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必须是出于善意;
其次,其所支付的价格应属合理;
最后,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如依法应予登记的,已完成登记手续,无需登记的,则已实际交付至受让人名下。
然而,占有改定时,即在
动产物权转让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出让人继续持有该动产,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
物权即告成立。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受让人并未实际控制动产,存在权利外观与实际权利不符的潜在风险,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性,通常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