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虽然股东享有
有限责任的保护,然而当他们在享有该保护的同时,若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有限责任的现象,企图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到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便可能触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情形。
举例而言,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员工等各方面均呈现出极高程度的混同状态,以致于公司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人格特性;亦或是股东对公司实施过度控制,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得公司沦为股东谋求私利的“工具”或“外衣”,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采取行动,“揭开公司的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所负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此类判定标准极为严苛,需要具备充足的
证据来证实股东确实存在上述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