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
纠纷案件的
管辖法院之确立问题,通常应当遵循如下
基本原则:
首先,如借款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约定,并且该约定内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则应依据此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其次,若双方并无任何关于管辖法院的书面约定,则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法院行使
管辖权;再次,针对
合同履行地这一问题,若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事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且事后亦未能就此达成
补充协议,那么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的,则应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最后,在涉及到
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当
出借人向
借款人提
起诉讼,请求其偿还
欠款时,出借人即属于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确定管辖法院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充分考虑到
级别管辖等相关规定。
总而言之,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估。